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精神,加强医院疼痛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为做好我省有关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2〕455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医院推荐等相关工作,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将试点有关情况分别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处。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田立群 吕建波
联系电话:0311-66165735,66165716
电子邮件:yizhengchu@hebwst.gov.cn
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吕钊
联系电话:0311-66165531
电子邮件:zhongyijuyizheng@hebwst.gov.cn
附件:河北省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河北省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规范医院疼痛综合管理流程,提升疼痛综合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发挥试点医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在全省全面推广疼痛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医院疼痛综合管理制度,规范疼痛综合管理流程,提升疼痛诊疗能力和相关技术水平,力争实现试点医院门诊、急诊和住院患者及时获得疼痛诊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就医满意度。
二、试点医院基本条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
(二)具备麻醉科或疼痛科;
(三)具备开展疼痛诊疗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良好的疼痛综合管理工作基础。2022年工作至少满足以下一项内容:无痛胃肠镜占胃肠镜总数比例≥20%;无痛纤维支气管镜占纤维支气管镜总数比例≥5%;椎管内分娩镇痛率≥20%。
(五)医院给予必要的人员、硬件和政策支持。
三、试点工作内容
试点医院应当探索建立医院疼痛综合管理制度,规范医院疼痛综合管理流程,提高疼痛综合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疼痛综合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建立全院疼痛综合管理制度,根据疼痛综合管理流程及有关要求(见附件1)制定全院疼痛综合管理流程,统筹各相关科室,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科室之间的协作。鼓励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全院疼痛综合管理智慧化建设。
(二)提高医务人员疼痛诊疗能力。医务人员在各医疗环节对患者原发疾病进行诊断及治疗的同时,应当提高疼痛管理意识,重视患者疼痛主诉,全面评估患者疼痛病情,规范开展疼痛诊疗。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疼痛治疗中的作用。医院应加强对麻醉科医师、疼痛科医师、各相关科室医务人员的临床培训、模拟演练和考核测评,提升疼痛诊疗水平,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疼痛诊疗服务。
(三)探索建立院内激励机制。建立符合疼痛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特点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体系。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以及做出突出成绩的疼痛综合管理医务人员和有关行政人员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四)发挥试点医院示范带动作用。各试点医院应当定期组织疼痛综合管理规范化培训,大力推广疼痛综合管理理念,发挥辐射带动效应,通过帮扶、协作、接收进修等形式,将疼痛综合管理经验向其他医疗机构推广。鼓励试点医院结合自身实际,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创新开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疼痛管理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五)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健康宣教。医院应当开展疼痛相关知识的健康宣教,对患者及家属开展疼痛自我评价知识科普,提高患者及家属对疼痛的正确认识,提升社会对疼痛相关知识的认知度。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23年1月)
1.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辖区内符合要求且有申报意向的医院名单(附件3)和相关书面材料(附件4)进行收集汇总,并于2023年1月30日前将材料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版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直接自荐。
2.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推荐医院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遴选确定一定数量的医院作为省级试点医院。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推荐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力争纳入国家级试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2月-2025年12月)
1.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国家级试点医院名单,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省级试点医院名单。
2.各试点医院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试点医院进行培训、指导、评估和考核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适时对辖区内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三)跟踪评估
1.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疼痛综合管理试点评估指标(附件2),组织对本辖区试点医院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自2023年起每年11月底前分别向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管理局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和评估结果。
2.在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试点工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3.积极做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国家级试点工作基线调查、年度评估和总结评估的基础准备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疼痛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试点医院加强指导,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省卫
生健康委将适时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三)做好总结宣传。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各试点医院应当高度重视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的总结宣传,提炼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加强宣传。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省宣传推广各地疼痛综合管理的典型经验。
附件:1.疼痛综合管理流程及有关要求
2.疼痛综合管理试点评估指标
3.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医院名单
4.医院疼痛管理相关书面材料(模板)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