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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已将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临时纳入医保!药店售卖应注意这些细节

   日期:2022-04-06      浏览:9    评论:0    
核心提示:  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日前,多
   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日前,多地出台相关文件,将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临时纳入医保,并明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上限,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对于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的管理,不少省市采用“四类药品“的方式。江西药监局明文强调,零售药店要把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纳入“四类”药监测管理范围,要求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药店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指导消费者规范使用检测试剂,并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纳入四类重点监测药品范围,严格落实信息上报要求,此外,像湖南长沙等地还要求顾客出示48小时核酸证明。

  江苏: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陆续有市民使用医保卡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单人份价格为16.5元

  根据国家医保局文件精神,江苏省医保局近期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为“早发现”提供支撑保障。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其中,江苏徐州市医保局在3月24日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及时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徐州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其中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徐州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北京: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每次总费用禁超11.37元

  3月28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消息,自3月25日起,北京市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列为甲类项目,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报销,协同推进价格、挂网、采购、支付等各项相关工作。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采取零差率销售,最高指导价格不超过当前各省的最低中选价格并进行动态调整,目前最高指导价格为7.87元/人份。抗原检测服务最高指导价格为3.5元/次,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1.37元/次。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医事服务费。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具有抗原检测试剂销售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406家,药店应通过北京市医保信息平台采购抗原检测试剂,鼓励和支持通过其他渠道采购低于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采购价格的检测试剂,售价限定加成不超过10%,即不得超过8.66元/人份。同时,鼓励具有销售资质的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相关检测试剂。

  安徽:单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

  安徽省卫健委和安徽省医保局联合下发通知,临时新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单次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际收费(含服务费、试剂费及采样器具)最高不超过15元。

  据介绍,项目价格为全省最高政府指导价。试剂及采样器具实行零差率销售。群众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或一般诊疗费;对患者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随后,安徽省医保局出台相关通知,明确将抗原检测项目及试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据了解,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安徽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全省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待遇保障政策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贵州: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

  近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

  《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价格项目”每次5元,“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总费用不高于15元。《通知》自2022年3月29日起执行。

  同时,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全省统一的政府指导价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和超过15元/人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人次封顶。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同步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按照普通诊疗项目管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测的,按各统筹地区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没有建立门诊统筹制度的地区,职工可用个人账户支付;住院检测的,按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职工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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