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医疗机构配置药剂
据通报称,2021年10月22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转办函,反映某药房在网上销售医疗机制配制药剂(“二甲硅油乳膏”批准文号:京药制字H20083135;“肤乐霜”批准文号:京药制字Z20091001;“当红创伤乳膏”批准文号:20053552)。
通过该公司的某商城网店调查,该公司自2021年9月份开始在网店销售上述药品。经过调查后,2022年3月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给该药房,该公司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药房通过找人排队从医疗机制购买配制药剂在网上销售,属于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及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通报称,结合自由裁量情节,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销售药品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48788元,罚款446364元(合计金额595152元)。
药店违规进货、售药
上述案例中,该药房唯利是图,网售医疗制剂的方式让其付出了巨额代价。而从近期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销售处方药成为重灾区。
· 向同行购药再销售
此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是在对成都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药店内正在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缬沙坦胶囊(代文)等药品不能提供上家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等。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交代内容和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凭证显示,上述药品均是从零售药店购进,零售药店没有“批发”的经营资质,且购进上述药品无法提供同批次的随货同行单,购药凭证也无法确定药品批号,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所售药品是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
最终,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开架销售处方药屡犯不改
去年12月28日,成都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就发现某药店存在处方药开架销售、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于两天内完成整改。
时隔一个月,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然存在处方药开架销售、3种处方药均无法提供处方签或电脑远程审方记录等情形。
因此,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了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