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质量报消息称,成都金牛区一药店因从同行购进药品,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
根据消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金牛区某药房发现,该药房正在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缬沙坦胶囊(代文)”等药品不能提供上家供货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等。
经调查发现,该药房上述药品均是从零售药店购进,且零售药店没有“批发”的经营资质,且无法提供药品同批次的随货同行单,购药凭证也无法确定药品批号。监管部门认为,该药房所售药品是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并且依法没收该药房上述药品,给予行政罚款10万元。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从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这也意味着,药店向同行购进药品属违法行为,面临罚款10万起步,情节严重的,罚款50万起步。
动机与回/收药“高毛利”有关
药店向同行进购药品,被罚10万,惩罚确实严重。但有一点要注意,药店同行之间进购药品的情况非常罕见,毕竟没什么利润操作空间,而且流程违规。不过一旦出现,不仅流程违规,涉及的药品还会有大问题。
一位从业多年的药店负责人田伟强告诉赛柏蓝-药店经理人,药店一般不会向同行进药,若是发生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与回/收药有关。
“在‘药店向同行进药,被罚10万’案例中,涉及的药品不能提供随货和发/票,这一特征与回/收药非常吻合;其次,回/收药毛利高、价格还比零售采购价还低,药店有进货的动机。”田伟强进一步解释,有些药店从药贩子低价买来回/收药,除了自己销售,可能还会倒手卖给同行药店。
田伟强接着举例,阿乐(阿托伐他汀)在一般药店卖13元左右,在医院卖6元左右,在药贩子回/收渠道里,价格只会更低。药店购进后,药品毛利是有了,但质量保证肯定没了。
“目前,回/收药种类主要集中在慢性/病、心脑血管疾病领域,以前甚至包括胰岛素等冷链产品。”田伟强提醒道,回/收药品种类基本针对老年患者群体,并且价格低,恰好这些群体需长期服药,一般会考虑价格,所以很容易踩进“回/收药”的坑。
非法贩药,最低罚款150万
其实,相较于销售回/收药的药店,流通回/收药的药贩子更值得社会关注,更需要严惩和打压。在打压药贩子方面,近期多地动作不断。
2021年12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行动查办的典型案例。其中,北京丰台区监管部门于2021年10月依法对两名收药贩子(于某东,张某华)实施处罚:1.没收违法收购药品641盒;2.罚款150万元行政处罚。
据了解,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8日,于某东,张某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在北京丰台区一街道路边收购药品,准备对外销售,收购的药品包括阿卡波糖片、云南白药膏、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等37个品种,641盒药品。
对于无证销售销售药品,新版《药品管理法》给出明确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根据消费者报消息,2018年底至2020年6月,浙江德清县李某在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收购了多人用医保卡购买的药品并将其销售(货值8万元左右),被公安立案侦查,后因情节轻微撤案,被移送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处理。
2021年底,当地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158万元。
不难看出,按最新《药品管理法》处罚,非法贩卖药品最低罚款150万。